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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宁夏国资委规范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行为 | |||||
作者:魏萍 文章来源:宁夏日报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-7-29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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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针对监管企业部分国有产权代表不能履行权力和义务的情况,自治区国资委日前作出几项规定,强化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履行职责。
自治区国资委规定,监管企业每次股东会、董事会将要研究决定的事项,首席董事在发出通知前必须报告自治区国资委;派出的股东会代表、董事、监事,必须按照自治区国资委的要求发表意见和表决,超越授权(时限、内容等)发表的意见和表决一律不得签字和盖章,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的追究其责任;国资委指定的股东会首席代表,在股东会结束一周内提交个人和其他股东会代表履职情况报告;首席董事和首席监事除了代表其他董事、监事向自治区国资委及时报告应该报告的事项外,每年度1月底之前向国资委提交上年度个人和其它董事、监事的履职情况报告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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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文章录入:admin 责任编辑:陈海峰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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